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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独物 | 东莞运钞员枪击致人死亡事件及相关法律问题

2016-12-01 法意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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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经过

10月27日12时06分许,110接报警称:在长安镇乌沙社区一辆押款车被一名男子用石头、水泥块等物砸坏玻璃。接报后,乌沙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据了解,当时黄武林左手提着包,紧挨着路边的绿化带,沿振荣南路向东步行;发生“碰撞”后,运钞车继续行驶,没有停下来。运钞车向西行驶100多米,来到乌沙环东路与振荣南路的十字交叉口。遇红灯,运钞车停了下来,黄武林从后面追了上来。该十字交叉路口附近的一家通讯店面老板黎方表示,当时,运钞车正好停在十字路口的右侧车道,排在第一个等候,追上来的黄武林从绿化带捡起砖头,开始砸车。据黎方介绍,在黄武林砸车的时候,交通灯变为了绿灯,运钞车准备启动,黄武林又追上去踹了几脚运钞车的右侧车门,还掰掉了运钞车的后视镜。黎方说,过了十字路口后,运钞车本准备在路边停车,但黄武林追上去,一手拎包,拿砖,又开始砸车。

 网上披露的录像显示,死者黄武林在事发前和运钞车发生了剐蹭。运钞车在发生剐蹭后前行到前方大约一百米处停下  黄武林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追了上去,到了运钞车旁直接用砖头砸击运钞车的玻璃。几秒种后,运钞车启动,往前开行大约四百米再次停下。黄武林再次持砖头追到车前砸击运钞车,车内随即开枪,黄武林倒地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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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处理情况

11月27日距江西上饶广丰男子黄武林在广东东莞被运钞员枪杀一案已过去一个月。这一个月以来,受害方经过与东莞有关方面的艰难谈判,最终达成18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已足额打入受害方账户。

11月4日晚间,东莞市公安局就此前该市“男子因追砸运钞车被开枪打死”一事发布警情通报称,涉案押运人员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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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在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

上述四条规定的情形,均包含“非开枪不能制止”这一苛刻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押钞人员的人身遭受侵袭,武器遭受严重的暴利抢夺,以及保卫目标遭受被抢劫的紧迫危险,唯有开枪才能制止犯罪时才可以使用武器,换言之,开枪必须是现场“唯一”的选择。之所以要附加如此苛刻的限制性条件,就是要在维护银行资产以及押钞人员安全的同时,防止手持枪械的押钞人员滥用武器。


 开枪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两个最重要条件 

 1.本案缺乏紧迫、严重的不法侵害 根据刑法理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存在紧迫、严重的不法侵害。而在本案中,据媒体报道,事情的起因是死者被运钞车撞倒之后不停车道歉,导致死者激愤而起,行为人(押送员)方有过错在先;在死者激愤拍砖以后也不存在严重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因为此时押送员的人身和车上财物都没面临这种侵害或危险。

 2.本案开枪人缺乏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 媒体报道若属实,开枪人只有一枪毙命的杀人意图。如是防卫,在面临紧急的不法侵害或现实危险(本案不存在)情况下,可以先鸣枪示警,无效之后再开枪打击非关键部位,面临生命危险时才能直接一枪毙命。本案缺乏上述程序,直接一枪毙命,可看出行为人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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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

生活中,押钞员在与行人的一般性冲突中开枪并不罕见。6年前的4月2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押钞员牛博在银行门口持枪警戒时,和一名要强行通过警戒区的路人武锡文发生冲突,牛博在自己被武锡文击倒的情况下开枪将其击毙。此案当年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许多人为牛博鸣不平。因为武锡文在牛博的劝阻下依然要强行通过警戒区,而此时运钞车上的押钞人员正在运送现金,不听劝阻的武锡文之后还主动攻击牛博以及另外一名押钞人员。武是一名退伍军人,身手矫健,两名押钞人员均被其击倒,牛博的开枪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事发后牛博还是迅速被逮捕,两年后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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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的反省和启示

法治的要求是,一个人即便不守规矩,也只该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代价,而不是一次偶然的鲁莽就随便丢掉性命。网上有种观点非常危险,就是认为不守规矩的人无论受到多么大的惩罚都不值得同情,而施加的一方只要有权行使这项权利就可以免责。这类观点冷血且充满戾气,而且与法治社会的原则背道而驰。某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职业,其行为必须有明确的程序约束,这些特殊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清晰的边界。只有这样,权力才不会走向反面,一个良善的社会才可期待。

(以上内容摘自凤凰财经网、微博热点)



编辑 | wu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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